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章程》《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协会整体功能,根据湖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章程》《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是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会员单位根据需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发起设立。是推动我省中药材产业标准化工作,推动产业发展的技术支撑机构,是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的组成部分,接受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宗旨是:湘九味品牌中药材产业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持,推动产业发展。

第四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1负责编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划、计划和各项工作方案的草案,提交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审核通过

2、提供标准提出、起草、评审、推广等服务

3其他。

 

 

第二章 委员会及主要负责人

    第五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实行委员会制,与协会换届一致,每届任期五年。因工作需要可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人数一般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六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主任委员和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可连选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确需超过两届的,须说明理由,报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审批。主任委员和秘书长(含副主任委和副秘书长)一般不兼任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下属其他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或秘书长,特殊情况,需报请协会同意后方可兼任。

第七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须按期换届。每届任期届满前三个月,由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向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提交改选换届申请书面报告,同时提交下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改选。到期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初次发起成立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由发起申请单位提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选举。根据情况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也可以直接任命发起申请单位指定人员为主任委员、秘书长,其他副主任委员进行选举。

第三章 会员及会费管理

第九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在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的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发展的会员同时属于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会员,由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统一颁发会员证书,享有相应的会员权利。

第十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可推荐行业内相关单位申请成为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及副理事长单位。经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理事会同意批准后由协会统一授牌,入会材料及会费收缴由协会秘书处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来源和管理

1、不单独设立账号,经费由协会列支管理;

2、每年预算报协会批准列支使用计划;

3、在协会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以协会专业委员会名义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得计入协会账目,但可由协会分配列支预算管理;

3、其他合法收入,如专业委员会代表协会支持成员企业获得经济和科研及社会效益,企业认捐给专业委员会的经费可按一定比例由专业委员会在协会列支支出;

4、代表协会参与被支持单位取得的合作研究经费,按国家规定执行

5、协会列支分配给专业委员会必要的合规开支比例,另行商议。

第四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均为委员会成员。应享有下列权利:

1、按照各自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经验,分工参与标准化相关工作,享有建议、行使表决的权利。

2、根据协会的工作需要,委员可使用协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3、有被推荐作为省和国家及行业组织各职能部门的项目评审、产业咨询专家的权利。

4、专家委员会专家原则上为中药材产业贡献智慧热心免费为协会服务,但必要时,也应享受协会或组织机构支付的工作成本和报酬。

5、协会尊重并保护委员个人及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等法定权利。

第十三条 承担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及本《管理办法》,廉洁自律,实事求是

2、有义务和责任参加专家委员会和协会组织的咨询、调研和技术交流等活动

3、积极完成协会或专业委员会交办的任务

4、发挥个人专长,传授经验,贡献才能

5、维护协会和专委员会的形象,不得将涉密信息和成果评审时专家发表的个人意见向外泄露。未经协会和专业委员会授权,不得以协会名义对外发布信息。

第五章 刻制印章与使用范围

第十四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刻制印章,须向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统一办理。

第十五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印章只能用于组织活动和联系日常业务,如签署经济类合同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须经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批准后办理。为防范各种潜在风险的发生,分支机构印章下发前,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应与分支机构的发起责任单位(委员会主任单位、秘书长单位等)签订相应的责任协议。

第十六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印章样式及有关合同文本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必须在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备案。

第六章 指导、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接受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领导,遵守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前述工作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为不断扩大社会影响,专业委员会每年应至少开展各类学术交流集体活动1-2次,每届期的年度平均服务会员数量应达到20人以上

    第十九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不定期向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汇报工作,不断完善和改进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运营机制,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与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建立工作联系机制,及时沟通工作情况,分支机构举办重大活动实行提前书面报告制度

    第二十一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二月中旬前向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提交当年年度工作总结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专业委员会除接受湖南省中药材产业协会领导外,还应接受所在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和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