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评价
成果评价
评价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评价委托
委托方根据评价需求向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按照要求填写并提交科技成果评价委托表和相关评价材料及附件(附1、2)。
(二)委托受理与初步审查
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对委托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评价材料齐全且具有符合性,则通过审查,接受委托。如未通过审查,则通知委托方不接受委托。如需对项目补充,则应当在补充材料后重新申报审查。
(三)接受委托与签订委托合同
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接收委托后,与委托方签订科技成果评价技术服务合同,约定评价目的、评价对象、评价方式、评价内容、评价时间、评价费用、保密责任及法律责任等;
(四)确定评价技术负责人、评价专家
评价负责人应具有5年及以上有关工作经历,能独立开展评价工作,隶属于本协会这一唯一评价机构,负责审核并签署科技成果技术报告。
评价专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具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熟悉国内外该领域技术发展状况,在本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科学、独立、公正地发表专家意见。评价专家组应由5至15名(单数)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应占三分之二以上,其余可以为经济或管理等专家。评价专家应与该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无利益关联。
(五)专家评价
专家评价形式为会议评价和通讯评价两种。
由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组织评价专家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价活动。采用会议评价的,专家组开展审查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疑、评分、评价结论讨论、形成专家评价结论。
采用通讯形式的,评价专家在审查材料的基础上独立评价提交评价意见,专家组组长综合评价意见形成专家评价结论。
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人员负责会议记录,汇报评价分数。
(六)评价报告
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人员结合专家评价结论编写评价报告。
评价技术负责人对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合格后,对评价报告进行盖章、交付。
(七)归档保存
本协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委员会涉及评价工作的所有材料应建立专人专人管理、维护的档案,档案采用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2种方式保存,保存时间3年。
提交评价材料要求
一、提供材料应当合法、合规、真实、完整。
二、基础研究类科技成果应提交(但不局限)以下材料:
a)研究报告;
b)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c)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引用证明;
d)专业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
e)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技术开发类应用科技成果应(但不局限)提交以下材料:
a)研制(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特征、研究内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b)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特殊行业提供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c)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
d)查新报告,专业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
e)行业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应提交的批准证明材料)及特殊要求的相关文件(消防、环保、安全等);
f)用户应用(试用)证明;
g)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材料。
三、社会公益类应用科技成果应(但不局限)提交以下材料:
a)研制(究)报告,主要包括技术特征、研究内容、总体技术性能指标与国内外同类先进技术的比较、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进一步推广应用的条件和前景、存在的问题等内容;
b)检测报告,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特殊行业提供行业相关证明材料);
c)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
d)查新报告,专业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
e)行业证明,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业审批文件(新药、医疗器械,动植物新品种、农药、化肥、兽药、食品、通信设备、压力容器、标准等应提交的批准证明材料)及特殊要求的相关文件(消防、环保、安全等);
f)公益效益相关佐证材料;
g)用户应用(试用)证明;
h)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技术材料。
四、软科学类科技成果应(但不局限)提交以下材料:
a)研究报告;
b)发表的论文或出版的著作;
c)论文(论著)被收录和被他人论文(论著)引用证明;
d)专业查新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查新报告;
e)实际应用或采纳单位出具的证明;
f)评价机构认为评价所必需的其他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评价材料中的主要数据和核心内容应提供相应的支撑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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